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:盧荻
南寧的凌女士發(fā)現(xiàn),長輩留下來的一棟樓房的不動產權證上,除了她和繼母外,還有兩個外人的名字,凌女士將南寧市自然資源局及繼母等人起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不動產權證。(此前報道1 、此前報道2)近日,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。
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后,凌女士不服,上訴至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。二審期間,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。法院認為,此案爭議焦點為案涉不動產權證是否合法的問題。
此案中,凌女士及繼母何女士均登記在以何女士為戶主的同一戶內。何女士作為戶主申請對該棟樓房進行登記,她提交了證明權屬來源的合作建房協(xié)議書、身份證復印件、戶口簿等材料,村委會亦經核實確認,符合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2019 年修正)第四十一條的法定形式。凌女士作為該戶的成員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,案涉不動產權證將她登記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,該頒證程序無需經她同意。故凌女士提出上述程序違法的理由,于法無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
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還認為,此不動產權證的頒證程序符合相關規(guī)章及文件要求,亦符合現(xiàn)實基礎條件和農宅不動產確權登記現(xiàn)狀,并無不當。凌女士提出不動產登記的審核為村民委員會,南寧市自然資源局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上訴主張,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,法院不予支持。
近日,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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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 譚雙梅 戴昕明
校對 黃少華
責編 唐海波
審核 孫妮